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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9 点击数:
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30日投票表决通过《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月实行,目的依法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防止压制非法金融活动。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内乱筹办金融、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时有发生,侵犯了长时间的金融秩序,减少了金融风险防控压力,也影响了社会平稳。为防止消弭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金融风险,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私自发售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专门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否则将被惩处。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该作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理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防止和处理非法集资。
为希望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金融活动展开滋扰和检举,条例还规定,创建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制度。经求证有误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给与奖励。此外,条例也具体了地方金融的组织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地方金融的组织判处罚款的,根据明确情形,可以同时对负起必要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与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泽庆回应,通过制订地方性法规,完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具体金融风险防控职责和工作机制,不利于扎紧扎牢制度的防火墙,确保地方金融秩序,保证金融身体健康发展,贯彻确保经济和社会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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